《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无人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开展无人驾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安全自我声明确认
《条例》共34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规定》明确,无人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指定路段,区域内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运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创新应用活动适用上海市政府建立健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政策,优化创新应用环境,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相关推进机制,上海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相关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无人驾驶汽车可以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上路行驶。
《规定》明确,开展无人驾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安全自我声明确认,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如果他们获得车辆牌照,他们就可以开车上路经交通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示范运营活动
保护数据安全
《规定》明确,开展无人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根据《规定》,无人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无人驾驶智能网联汽车所属企业应当先行赔偿,并可以向负有责任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汽车制造商,设备提供商等追偿根据法律